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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鼓励法学院全体教师进一步重视科研工作,提升科研成果的档次,加快法学院的学科建设和学位点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评选名额与奖励金额
法学院每年度评选科研成果先进个人一等奖1名,奖金5000元;二等奖2名,奖金各3000元;三等奖3名,奖金各1000元。
第二条评选基本条件
(一)思想、政治方向正确;
(二)遵守学术道德规范;
(三)完成学校对相应任职岗位的科研工作量;
(四)完成法学院在学科建设和学位点建设中所安排的工作和任务。
第三条科研成果统计期间
上一年度10月至本年度11月(上一年度10月、11月的成果已在上年度统计奖励的除外)。
第四条科研成果计分范围
(一)学校认定的C类以上学术论文;
(二)学校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
(三)专著、译著;
(四)省部级以上科研奖励。
第五条科研成果计分标准
(一)学术论文(等级依据学校的标准)
1. A类论文,每篇50分;
2. B类论文,每篇20分;
3. C类论文,每篇10分;
4.在国外重要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在学校未出台认定标准之前,由本人提出评分等级申请,经法学院学术委员会会议认定。
(二)专著、译著
专著、译著字数超过20万字以上的,每部20分;不满20万字的,每部15分。
(三)科研项目
1.国家级项目,立项40分,结项80分。
2.省部级项目,立项20分,结项40分。
(四)获奖成果
1.国家级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者,分别为150分、120分、100分。
2.省部级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者,分别为分100分、80分、60分。
(五)合作成果(项目)按以下比例计分(仅计算前五位合编辑)
合作人数 | 第一编辑 | 第二编辑 | 第三编辑 | 第四编辑 | 第五编辑 |
二人 | 80% | 20% | ? | ? | ? |
三人 | 75% | 15% | 10% | ? | ? |
四人 | 70% | 15% | 10% | 5% | ? |
五人 | 65% | 10% | 10% | 10% | 5% |
第六条评选和奖励程序
(一)每位老师在每年11月30日之前填写《法学院科研成果统计表》,并将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计分范围的科研成果原件一份、复印件二份提交至法学院科研秘书初审。
(二)科研秘书根据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计分标准分别计算每位老师的科研成果总分。
(三)法学院学术委员会召开会议审核评分结果,并按总分的排名顺序确定本年度科研成果先进个人一、二、三等奖的获得者。
(四)经一周公示无异议后,在学期结束之前对本年度科研成果先进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附则
(一)本办法自法学院学术委员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二)本办法由法学院学术委员会负责说明。